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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文:因地依需构建农业经营新体系

2014-01-02 10:50:27   来源: 犀牛财经 

  “三农”改革如何深化推进?
  2013年12月30日,“三农”相关政策文件的重要起草者、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中国人民大学做了长达2个小时的学术报告。
  财经国家新闻网记者现场全程听取了陈锡文关于推进“三农”改革的观点和建议。其从构建新型农村经营体系、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方面,对中央深化“三农”改革精神进行了解读,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陈锡文表示认为,当前无论是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食品安全还是农产品贸易等方面,各种条件都发生了变化,“三农”改革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局面。
  一方面,过去依赖化肥、农药等传统增收的模式难以为继。因为环境难以承受,食品安全也难以保证;另一方面,中央对农业的补贴也在逐年增加,压力很大。
  简单地采取继续提价或者进一步增加中央财政补贴,或者配合关税调整,都不是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业、农民增收的良方。必须全面考虑,找准改革推进的着力点。
  构建农业新体系把握“三要点”
  不久前刚闭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鼓励发展、大力扶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主体。
  一时间,如何培育和扶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成为各界人士普遍关心的话题。
  陈锡文在报告中认为,在改革进程中要注意三点。首先不能忽视对传统普通家庭农户的保护;其次要注重地区差异和农产品差别,培养特色经营组织;再次,要同等重视提供生产产品的主体和提供服务的主体。
  其认为,当前我国传统普通农户还是占绝大多数。当前流转的3亿亩承包地中,有2亿亩是流转到户,只有1亿亩是流转到合作组织或者企业。这说明,家庭经营仍难以替代。
  “农业经营体制对于农业农民来说就是一种经营的方式。不要看新主体轰轰烈烈,在关注新主体过程中一定不要忘记对现有的普通农户的关心。”陈锡文说。
  现阶段,我国大量农民收入来源于务农收入和外出务工收入。“一个月过年,2个月种田,9个月挣钱”,农民虽然绝大部分时间用在非农工作上,但对于农村的承包地并未放弃耕种,农村耕地流转比例还不高,要想大规模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难度较大。
  但没有可流转的大规模耕地并不意味着就无法进行规模化经营。
  “中央城镇化会议我在北京组参与讨论,聊到昌平区的草莓发展的比较好,说一盒3斤卖1100块钱,用于各种商务活动中间的茶歇。实际上找到合适的农产品,通过组建农业合作社,来做规模化经营,就很好。”陈锡文说,可增大对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农机组织的扶持,通过在“耕种收”环节采用先进的生产方式,在营销环节采用先进的经营方式,来保证粮食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
  对于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下乡,陈锡文认为,可在普通的家庭农户和农业合作社没有资本实力和技术实力主导的规模化养殖方面,积极引入工商企业。
  探索农民住房“什么权”可抵押
  “总书记定调,坚守底线,试点先行。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意见一致就改法,意见不一致就试点。”陈锡文在报告会上透露,中央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的要求是:该由中央允许试点的,各地不许抢报;该由中央授权政策突破的,地方不能自行跨越。
  在稍早前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最核心的内容有三条: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和入股,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转让。
  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入市上,为什么这次改革限定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主要指“乡镇企业用地”)?在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和转让的改革方面,中央的改革基强调稳妥谨慎,没有涉及社会各界呼声较高的宅基地流转问题?
  陈锡文在报告会上对此也进行了说明。
  其表示,集体乡镇企业用地入市,有利于盘活粗放利用土地,不涉及耕地保护,权利主体简单,矛盾风险可控。
  “而农村宅基地是农民无偿申请获取的,如果允许农民住房可以自由转让,对于城市中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等城镇居民而言不公平,对于买了商品房的人就会更加不公平。  如果宅基地可以入市,会面临更大的问题,等于把集体组织成员权也转让出去了。而受让宅基地的人不是集体组织成员,会产生更多的矛盾。”陈锡文说。
  但是,现实不可回避,当前城市郊区城中村大量农民受益的就是住房财产权。
  “中央确实还想给农民多增加一些财产性收入,但是现有法律很难找到‘住房财产权’这个概念。”陈锡文表示,下一步,农民住房可抵押的是“什么权”,中央还要选择若干试点进行探索。
  此次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还理清了农地可流转的权能,明确将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了分离。“可流转的是经营权,从财产角度讲就是现金流。经营失败还不上贷款或者债务,经营权没了,但是承包权还有。”
  陈锡文表示,此前很多地方盲目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没有分清入股的是经营权还是承包权,既不符合公司法中股东数量和注册现金资本的规定,也容易导致经营失败后农民失去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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